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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须知
添加时间:2007-06-20

一、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2. 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3. 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投诉者对下列行为可进行投诉:
1. 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5. 认为旅游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6. 认为旅游从业人员私自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三、投诉者应向投诉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投诉状。递交书面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管理部门笔录并由本人签字。投诉状要写明投诉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写明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电话等;写明投诉者的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

                             旅游投诉监督电话:9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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