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从事旅游接待业务必须持有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分国际、国内),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游客在旅行社报名时,务必要了解旅行社的资质,对旅行社不良的经营行为,欢迎监督、举报。
二、团队和散客旅游者必须和旅行社签定书面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明确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定旅游合同对于旅行社来说是法定的义务,对游客来说是发生争议后权益的自我保护。合同一式两份,游客、旅行社各持一份。旅行社应保存合同二至三年备查。
三、参照国际惯例,我国旅行社业已实行保证金制度。旅行社经营期间已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缴纳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作为服务质量保证赔付基金。所以游客可将旅游团款一次性付清。
四、旅行社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做到明码标价,提供的产品应质价相符,使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旅游者在选择价格过低的团队时应慎重。
五、旅游过程中,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行程时,游客可以督促旅行社采取应急措施,并积极与旅行社配合处置。不要一味强调“维权”而扩大损失,因为扩大损失部分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六、旅游活动的综合性决定其本身会有不可预测的意外,所以购买旅游意外险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起到转嫁风险的好处,请及时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提倡新消费运动,旅游购物要理性、慎重,外出旅游不要轻信商家的过份保证,购买时请索取发票或凭证,防止花高价买了令自己后悔的商品。
八、倡导和谐旅游,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应正确对待,可以先和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旅游质监所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申诉解决,还可以申请旅游仲裁或到法院诉讼。
九、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 96118
规范服务 理性维权 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联合提示 监制
温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