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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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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
来源: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添加时间:2008-10-10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切实加快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努力把我市打造成旅游经济强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6〕116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实施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大提升战略。以雁荡山景区为龙头、市场为导向、项目为依托、招商引资为抓手,加快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产品体系开发和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完善旅游六要素建设,延长旅游产业链,把旅游业打造成为我市服务业的主导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的新跨越。

  (二)总体目标。到2009年,全市接待游客达46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37亿元,占GDP比重达8%以上,建成省旅游经济强市,并建成省旅游经济强镇1个、省特色旅游村 2个。到2011年,实现全市接待游客56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45亿元,努力把我市建成旅游设施完善、旅游产业发达、旅游特色鲜明的旅游经济强市和现代化山水旅游城市,成为全国乃至全球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同时,雁荡山世界级旅游景观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知名度日益提升。

  二、科学规划,把握乐清旅游发展的重点

  (三)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总体格局。要确立我市“一心三带”的旅游总体格局,“一心” 即以雁荡山景区为核心,“三带” 即西部以雁荡山、中雁荡山、灵山等组成的山岳景观带,东部以乐清湾海岸线及海岛为主的滨海景观带,中部以我市组团式城市为主的城市景观带(含产业景观带),三条旅游带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形成我市“三带”并进的新的旅游格局。

  (四)把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重点专项规划,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以编制和实施规划为抓手,构筑我市旅游框架。要做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强化旅游规划管理。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林、海洋与渔业、文化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兼顾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旅游功能的配置;乡镇在修编规划和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强化旅游功能,确保各类旅游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的各类旅游规划会审机制和涉及旅游各类规划后建设、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质量。推进符合整体旅游规划的雁荡镇、白石镇旅游小城市建设。

  (五)突出重点,努力把雁荡山建设成世界级旅游景观区。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快雁荡山世界级旅游景观区建设。坚持“国际化、一体化、品牌化、精致化”战略,拓展雁荡山旅游的内涵和外延,提升雁荡山景区的环境品位和品牌形象。实施雁荡山水资源恢复工程,重现雁荡水韵。充分发挥雁荡山的集聚和辐射作用,推动中雁荡山景区的发展,规划建设好灵山景区、仙溪花卉苗木基地、芙蓉池旅游综合服务基地、西门岛旅游开发、桃花岛旅游开发、城市中心区环河景观带等一批精品旅游项目,打造乐清旅游新亮点。

  (六)加快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旅游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加快雁楠公路、山老区联线公路等通景区道路建设。开辟旅游专线车,筹建旅游集散中心,构建完善的旅游交通网络,提高旅游景区的可进入性和便捷性。加快建设一批高星级宾馆和旅游度假酒店,合理布局城市和景区的旅游厕所,开辟旅游特色街区,加快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

  (七)拉长旅游产业链,扩大旅游的社会经济效应。加强城市的旅游集聚功能,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纵深发展相关产业。积极开拓旅游商品市场,以黄杨木雕、细纹刻纸等传统手工艺品、鱼翅、鱼鲞、虾干等海鲜制品和茶叶、石斛等特色农产品等为依托,大力开发生产具有我市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以旅游促就业、以旅游促生产、以旅游促文化,不断提高旅游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三、落实政策,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投入。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今后逐年递增。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旅游项目、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其中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实行绩效评估考核、动态挂钩预算编制办法。

  (九)实行用地优惠。优先安排解决旅游项目用地指标,每年安排一定量的用地指标作为旅游项目用地。要在城市控制详规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中留足旅游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空间。在规划确定后,根据省里有关用地预审的规定,搞好旅游项目用地储备,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为旅游产业用地的征地手续,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给。

  (十)优先发展旅游交通。认真编制实施旅游交通规划,把旅游交通建设纳入全市交通建设计划,摆在优先位置,凡涉及旅游交通的建设项目要优先立项。要加快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确保旅游区交通畅通。积极扶持更新和增加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凡符合旅游客运资格的旅行社(公司)因经营需要而要求增加车辆指标的,交通部门要优先考虑。在旅游旺季时,经交通部门同意后可调用其他客运线路的车辆运送游客;在旅游淡季或车辆检修时,旅游客运车辆可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对外地旅游车进入我市期间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应以教育为主;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可从快从简进行调解处理。

  (十一)实行税费扶持。

  1、星级旅游饭店的用水价参照工业企业享受的政策,实行“工旅同价”(星级饭店外包的特种行业用水除外),用电价按照浙电价〔2008〕24号文件执行。

  2、景点类旅游企业财务确有困难的,经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

  3、以观光农业为主的景点建设,可享受农业基本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以现有的水利、农林、海洋与渔业等设施改造开发旅游景点的,可享受旅游景点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实行奖励政策

  1、鼓励非政府资金投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凡符合我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1亿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贴息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2、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旅游项目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被评定升级为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星级饭店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年度“优秀饭店”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星级饭店引进国际品牌前十名的饭店集团进行管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5、实行游客招徕奖励政策。对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一定规模的我市旅游行、组团境内外游客来乐旅游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外旅行社和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另行规定。

  6、成功创建省旅游经济强镇、省特色旅游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以上经费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十四)鼓励和扶持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和谐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把农家乐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并进行规范管理。农家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家乐的宣传、发展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以及对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星级户等的奖励和对欠发达地区农户利用自有宅院开办农家乐的扶持。

  四、拓展市场,实施旅游宣传营销战略

  (十五)加大力度,增强宣传效果。对我市“海上雁荡,流金乐清”的总体形象定位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全市的景区(点)进行整体促销。鼓励旅游景区、旅游企业强化营销意识,实行旅游整体营销,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上限执行。市风景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各旅游单位积极举办、参与层次高、创意新、轰动效应大的促销活动。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宣传作为全市总体形象宣传的重要内容,作为经常性的任务来抓。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外交流、商务活动中要主动地宣传乐清旅游,增强宣传效果。

  (十六)创新方法,优化旅游促销手段。要充分运用现代媒体、网络、影视等广告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旅游宣传推介,提高宣传促销的影响力、覆盖面和科技含量。策划高规格、高档次的旅游节庆活动,不断提高乐清旅游知名度。继续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鼓励旅游企业在主要客源地设立旅游宣传窗口和办事处。要打破地区界限,强化联合意识,加强同周边风景区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区域联动的促销机制,实现资源互用,客源互通,利益共享,努力形成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保障旅游业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风景旅游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合力兴旅的观念,从旅游发展的大局和各自的职能出发,紧密配合,协调运作,强化服务职能,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问题,形成“大合唱”的局面。要进一步强化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旅游工作目标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市里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广开绿灯,努力营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推进依法治旅。建立健全旅游行业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

  (十九)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高级人才需求纳入全市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引进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旅游开发、行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加大对导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我市导游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和等级层次,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深化旅游行风建设,在全市旅游行业中广泛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我市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乐委发〔2005〕3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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